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破冰防止“温室”回潮

发布时间:2022/4/4 13:32:06您的位置: > 智慧农业物联网系统 > 正文

近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一般耕地可用于设施农业,无需实行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其原有用途。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业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土地为耕地的,实行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打破了僵局,有助于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五大突破

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设施农业发展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任务。随着传统设施农业功能的拓展和设施农业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设施农业的用地需求发生了很大变化。原国土资源部、原农业部于2010年、2014年两次制定下发设施农业用地文件,难以满足设施农业发展需要,需要出台新的用地政策继续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管司司长刘表示,《通知》在原有农用地管理办法、耕地用途、用地程序等配套政策的基础上,在土地划分、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用地规模、土地征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和突破。一是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明确设施农业包括农作物种植设施(含规模化大田种植设施)和畜禽养殖设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实行耕地占补平衡。二是规定部分设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农作物种植中部分设施建设破坏耕地耕层,难以避开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养殖设施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开的,允许在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同时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第三,用地规模要差异化。在全国范围内,各类设施农业用地差异较大,国家层面不再对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做出统一规定。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第四,从资源节约和集约经营出发,明确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在实施过程中,多层水产养殖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相关规划、施工安全和生物防疫的要求。五是简化征地方式。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审批,但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和划拨的,需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事先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潘认为,《通知》在原有支持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和管理,政策界定更加明确,政策措施更加有力,政策导向更加明确。它有利于满足设施农业多样化的用地需求,延伸产业链条,提高产业效益,促进高曲

潘说,“温室大棚”专项有效堵住了以设施农业名义违法用地的“后门”。堵“后门”的同时,要开“前门”。要给地方和经营主体明确的政策信号,能做什么、怎么做,引导设施农业规范化发展。103010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第一,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既保留了2010年155号文、2014年127号文的有效政策措施,又延续了“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部分政策措施,如在养老院用地规模上,继续维持专项行动时制定的整治标准。二是充分考虑了种植养殖、产前、产中、产后等设施生产环节、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等不同类型土地利用的需求,为直接用于和服务于设施农业生产的合理用地提供了全方位的政策保障。三、《通知》主要从宏观调控方面提出设施农业土地管理的原则要求,在用地规模、建设标准等方面留有政策空间,有利于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化的实施措施,激发设施农业内在潜力,保持良好发展势头。

潘表示,各地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既要立足于促进设施农业健康稳定发展,又要严守政策边界,防止“大棚”问题死灰复燃,不突破两条底线。一是必须是直接使用或直接服务于设施农业生产的设施。第二,禁止改变设施的性质和用途,特别是用于重建房屋、私人庄园和别墅,或用于餐饮、娱乐和保健等商业目的。同时,要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建设标准,既要考虑政策之间的衔接和连续性,又要考虑相邻区域之间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确保农用土地和棚改农用。

各地要狠抓政策落实。

103010出台后,政策落实是关键。各地应如何落实《通知》规定?

“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复杂,国家保留总体规定,地方细化管理要求。”刘说,据调查,由于我国区域差异很大,设施农业类型繁多,土地利用类型也不尽相同。从大的分类来说,有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由于生产方式和自然地理条件的不同,每一类在设施建设和用地需求上都有很大差异。比如在农作物种植上,有日光温室、智能温室及相关分拣、包装、储藏保鲜设施,也有农机烘干、仓储等大型田间种植设施;在畜禽养殖中,不仅有养殖圈舍,还有检验检疫、粪便处理、清污转运等设施。因此,国家层面很难

地用地情况列举式地逐一作出规定,主要是从宏观层面把握大的原则,进行宏观管控,具体要求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进行细化。
刘明松表示,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设施农业生产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明确用地规模、细化用地取得程序。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应注意与以往政策的衔接,妥善处理好已建和在建设施问题,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把服务设施农业用地当作重要工作任务,切实做好日常管理。要把握好设施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是否符合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条件等情况,确保符合实际。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耕地耕作层需要补划的,要严格落实补划。要指导督促乡级政府及时汇交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并按要求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工作。
部、省级强化用地监管。自然资源部将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要求各地将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在监测监管系统中上图入库。部、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将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影像、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组织开展核实监督,掌握动态趋势,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及时纠正,确保农地农用。本文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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